闽01民终4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纪家耀与蔡桂福、伍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家耀,蔡桂福,伍爱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闽01民终4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家耀,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桂福,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东张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能瑞,福建向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伍爱云,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上诉人纪家耀因与被上诉人蔡桂福、原审被告伍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家耀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纪家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行亮审 判 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林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