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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贺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贺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本院在执行期间,依法向被执行人贺某某、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人杨某某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0月13日杨某某(系申请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贺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恩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