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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95号原告:甄某,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某,女,住安徽省来安县(甄某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