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20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甄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2095号原告:甄某,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某,女,住安徽省来安县(甄某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