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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48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显某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宏某电科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显某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宏某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4812号之二原告深圳市显某光电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邓辉某。委托代理人禹喜某,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某,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宏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吉华路466号新天下华赛工业厂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显某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宏某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深圳市显某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了(2016)粤0307民初1481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2016年10月20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宏某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查封、冻结、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宏某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