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周永利与刘生金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利,刘生金,刘生平,裴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1699号申请人周永利,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申请人刘生金,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被申请人刘生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被申请人裴晓琴,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住宁夏中卫市中宁县。申请人周永利与被执行人刘生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原民初字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依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1075幢东单元401室住房一套(登记在刘生平名下,刘生平与裴晓琴共同共有)归申请人周永利单独所有,但被执行人刘生金、刘生平、裴晓琴拒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西街1075幢东单元401室住房一套(登记在刘生平名下,刘生平与裴晓琴共同共有,房权证固原市字第00373**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周永利名下,由周永利个人单独所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德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