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30执1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卢琼莲与王莲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琼莲,王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30执1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琼莲,女,194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工商银行职员,现住海南省琼中县。被执行人王莲香,女,1952年9月9日出生,黎族,琼中县人,海南省琼中县工商银行退休人员,现住海南省琼中县。上述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琼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琼中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莲香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卢琼莲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支付欠款6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莲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莲香表示,其目前仅有退休工资可供执行,其同意本院按月扣划其部分退休工资,用以偿还债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莲香除退休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莲香已于2015年5月起,因另案每月划拨其退休工资1500元,故本院依法裁定自2016年10月起,每月划拨其退休工资8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本院将该案有关执行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国强审 判 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陈诗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循瑜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