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胜钢材���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亿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胜钢材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建亿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1613号原告深圳市鸿胜钢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法定代表人黄云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正,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世芳,国信信扬(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建亿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法定代表人姜从明。原告深圳市鸿胜钢材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建亿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人民币32,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人民币32,0OO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起诉之日始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2,000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建亿鑫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胜钢材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32,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