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与广西新方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广西新方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1民初745号原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南关村西。法定代表人:王维泽,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莲,系公司综合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天洪,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新方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创业路17号。法定代表人:闭革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慧,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新方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计1945元,由原告文水县振兴化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丽琴人民陪审员 任志刚人民陪审员 潘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