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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边杰、边卯等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杰,边卯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4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边杰,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留根,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轶,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边卯,男,195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川,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佰勇,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边杰因与被上诉人边卯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房屋赠与合同》的内容表述与对应的(2015)河南物华律见字第03号律师见证书附件视频资料存在不一致问题,是否影响赠与人刘然其他子女的合法权益,应追加刘然的其他子女参加诉讼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预交人边杰。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