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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培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李培孟,李培经,李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广场街14号。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培孟,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培经,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金勇,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李培孟、李培经、李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执行人李培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被执行人李培孟在广西柳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26×××62账户内的存款148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满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德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