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刑终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雷本丽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本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155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本丽。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雷本丽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作出(2016)浙0381刑初174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雷本丽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雷本丽继续退赔被害人叶某、马某、李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雷本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雷本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雷本丽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本丽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刑初17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海审 判 员 涂凌芳代理审判员 夏宁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