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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恢17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明巧,林春明,林慧芳,林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1757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华峰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C区(塘河北路)华峰专家东首一层。法定代表人翁奕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余毅,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温州林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汽配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工业区C区。法定代表人林大伟。被执行人林明巧,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春明,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慧芳,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林大伟,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华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泰汽配公司、林明巧、林春明、林慧芳、林大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号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5016号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438495元,剩余部分案款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1757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