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1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1548号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国龙,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慧传,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厦南塔905房。法定代表人倪超。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和特公司)与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帧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原告泰和特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京0108民初11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帧网公司名下价值64880元的财产。本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艳、沈玉明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和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慧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帧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泰和特公司起诉称,帧网公司与泰和特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泰和特公司依据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然而,帧网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未依照约定向泰和特公司支付价款49880元。故泰和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帧网公司向泰和特公司支付价款49880元;2、帧网公司向泰和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5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帧网公司承担。原告泰和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2、《询证函》;3、供货明细。被告帧网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本院庭审核对,原告泰和特公司提交的证据13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帧网公司与泰和特公司自2011年5月31日开始建立关于晶振、晶体等电子元器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方式为:帧网公司通过传真的方式给泰和特公司发送订单,泰和特依据帧网公司指定的货物、指定的送货地点发货。泰和特公司发货后给帧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帧网公司在泰和特公司开具发票后3个月内付款。双方结束交易关系后,帧网公司尚欠泰和特公司最后两次交易的价款未支付。2013年11月14日,泰和特公司给帧网公司发送《询证函》,载明:帧网公司,为了正确反映双方的往来账款金额,根据我公司记录,与贵公司核对往来账款金额,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处签章证明;如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请扫描发至我公司邮箱。本单位与贵公司的往来账列示如下:1、已开发票明细:开票日期2012年10月9日,开票金额41450元;2、未开票明细:2012年11月16日出货2596元、484元、4400元,2012年12月24日出货500元、450元,合计8430元。以上两项合计金额49880元。帧网公司在该函件”信息证明无误”处加盖了印章。此后,泰和特公司又于2014年4月14日给帧网公司开具了8430元的增值税发票。但帧网公司在确认《询证函》上的价款后,并未支付泰和特公司任何款项。庭审中,泰和特公司称其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414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4%的标准,从2013年1月9日计算至2016年4月8日,金额为8621.60元;以84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15%的标准,从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2016年4月8日,金额为865.80元。以上事实,亦有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泰和特公司和帧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虽未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但已经实际履行,且其内容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帧网公司确认尚欠泰和特公司价款49880元,就该部分款项,泰和特公司于2012年10月9日给帧网公司开具了金额为41450元的发票,于2014年4月14日给帧网公司开具了金额为8430元的发票。双方约定帧网公司应于泰和特公司开具发票后3个月内付款,则帧网公司分别应于2013年1月8日前支付41450元,于2014年7月13日前支付8430元,帧网公司至今未付款,已构成违约,除应当立即支付泰和特公司价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对泰和特公司要求帧网公司支付价款498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泰和特公司所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法符合上述规定,本院对泰和特公司要求帧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487.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帧网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价款四万九千八百八十元,逾期付款损失九千四百八十七元四角,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六百六十九元(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九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二十二元(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泰和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一元(已交纳);由被告广州帧网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零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柏梅人民陪审员 王艳人民陪审员 沈玉明二Ο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