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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耿建军、耿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耿建军,耿建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3472号原告王建军,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耿建军,男,55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耿建国,男,57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耿建军、耿建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建军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