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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36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万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万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22民初3691-1号申请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德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占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梁万国,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隆翔宾馆(有限公司)、梁万国、杨素敏、史兆顺、耿晓艳、宁夏松顶岚月酒店有限公司、张恒、宁夏金豹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梁万国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龙商业中心15号楼179-A房屋产权产籍进行冻结。案外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富强巷1号综合楼卫生间4-2、4-7号办公房(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报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梁万国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东龙商业中心15号楼179-A号房屋(房产证号***)产权产籍,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案外人宁夏日报报业集团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富强巷1号综合楼卫生间4-2、4-7号办公房产权产籍(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兴庆区字第XX**号),冻结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易学明人民陪审员  保金瑞人民陪审员  王维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