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夜鹰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夜鹰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14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号。主要负责人:杨亦武,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生,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夜鹰航运有限公司(NIGHTHAWKSHIPPINGLLC)。住所地:马绍尔群岛共和国马朱罗阿杰泰克岛阿杰泰克路信托综合公司,邮编:96960(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TheRepublicofMarshallIslands,MH9696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夜鹰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于10月17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其撤回起诉,并不予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宋瑞秋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代理审判员 周田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林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