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吉仁其其格、阿拉腾乌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仁其其格,阿拉腾乌拉,阿拉腾嘎如迪,阿拉达日图,苏雅拉其其格,巴音其其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46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崇,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吉仁其其格,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腾乌拉,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与吉仁其其格系夫妻关系。被告:阿拉腾嘎如迪,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腾乌拉,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达日图,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苏雅拉其其格,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巴音其其格,女,1975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吉仁其其格、阿拉腾乌拉、阿拉腾乌拉、阿拉腾嘎如迪、阿拉达日图、苏雅拉其其格、巴音其其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吉仁其其格将本案借款本息全部向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故杭锦���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10元,减半收取计2905元,由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杜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敖特更图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