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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终10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军,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金棠,职务经理。上诉人李武军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