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0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武军与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2016民终1093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武军,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0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武军,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倪文玲,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恒宝广场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罗金棠,职务经理。上诉人李武军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武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骆莉萍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