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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143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6269E。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801号。法定代表人:牛惠军。被告: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新中大道801号易购商业广场负一楼。法定代表人:崔爱民。委托代理人:蔡禹,该公司工作人员。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新乡市申旺商贸有限公司大学城世纪华联超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志飞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六年××月××日书记员  吕自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