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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91执16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锡添与郑凤平、王洮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添,郑凤平,王洮琦,中山市凯思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91执16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陈锡添,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执行人郑凤平,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住中山市。被执行人王洮琦,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身份证号码:×××6156()。被执行人中山市凯思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永楹木业地板有限公司旁)。法定代表人郑凤平。陈锡添与郑凤平、王洮琦、中山市凯思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郑凤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锡添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郑凤平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元,在应付的利息中予以扣减);二、王洮琦、中山市凯思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对郑凤琦所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393元、保全申请费1682元,合计4075元,由郑凤平、王洮琦、中山市凯思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院根据陈锡添的申请,2016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报告财产制度,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郑凤平、王洮琦出境。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陈锡添与被执行人郑凤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郑凤平向陈锡添承诺必须在2016年11月30日前先归还人民币贰万元整,余下的借款陈锡添同意郑凤平从2017年2月开始,每月归还人民币伍仟元整,直至全部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陈锡添申请解除郑凤平、王洮琦的出境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491执16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杨蓬勃执行员  陈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