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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雪美、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美,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王雪美,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河西工业园区(长林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廖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雪美与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雪美于2016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王雪美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918.7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49元。2016年10月20日,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雪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918.74元,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王雪美人民币15000元,即确认履行完毕(2015)武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余下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2、案件执行费349元由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宣县盛林木业有限公司已按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雪美的债权已得到实现,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陆华停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