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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辖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邹爱芹与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爱芹,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金海路1号。法定代表人:谭步勇,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爱芹。原审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389号。法定代表人:杨卓舒,董事长。上诉人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1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威海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新材房屋预订协议》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应由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乙方)与原审被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卓达香水海哥伦比亚小镇众筹预定协议》及《新材房屋预订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共向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缴纳房屋预订款30万元,上诉人就该款项对被上诉人承担保证责任。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上诉人及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二被告偿还预定款及收益,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但被上诉人有权选择其一提起诉讼。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会军审判员  刘秀艳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宫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