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民初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宋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昌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2745号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张金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娜,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盘锦市大洼区。被告:宋昌伟,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盘锦市大洼区。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宋昌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郁昱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金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 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