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陈克军、嘉善二我也海鲜楼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克军,嘉善二我也海鲜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陈克军,男,1966年10月17日生,暂住嘉善县。被执行人嘉善二我也海鲜楼,经营地址嘉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克军与被执行人嘉善二我也海鲜楼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嘉善二我也海鲜楼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21执1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