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民终66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守里、陈秀荣等与段艳范、贺春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守里,陈秀荣,段艳范,贺春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66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守里,男,汉族,1949年1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系程世军的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荣,女,汉族,1952年5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系程世军的母亲。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昌共,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艳范,男,汉族,1990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春阳,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上诉人程守里、陈秀荣因与被上诉人段艳范、贺春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樟民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程守里、陈秀荣于2015年8月10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程守里、陈秀荣预交案件上诉费12677元,同时告知其自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凭该通知书缴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书于2016年5月10日送达程守里、陈秀荣。程守里、陈秀荣向原审法院递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程守里、陈秀荣缓交期为30日,缓交期满后未缴交诉讼费的,本院不再另行通知,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通知书于2016年9月14日送达程守里、陈秀荣,但程守里、陈秀荣未在缓交期限内缴交上诉费。本院认为,程守里、陈秀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前述所援引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程守里、陈秀荣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加雄代理审判员 冯婉娥代理审判员 廖志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淑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