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高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高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5172号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昭阳路东、园中南路南。法定代表人:丁兆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该公司职员。被告:青岛高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街道铁骑山路79号。法定代表人:栾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高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青岛高校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0元,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日照创发数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