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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22执恢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石月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石月安,天津市天港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2**执恢280号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A座5层。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津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南头。法定代表人冯喜增,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月安,男,生于1965年3月14日,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天港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新港二号。法定代表人刘彬,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商业路邮电大楼。代表人吴连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天津津城集��有限公司、石月安、天津市天港物流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宁河支公司追偿保险权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无存款、无房产信息,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广现审判员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