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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47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朱干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朱干亮,刘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4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8621804-9。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被执行人朱干亮,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刘素香,女,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关于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朱干亮、刘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朱干亮、刘素香应向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6643.91元及利息(至2015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4365.59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4.82‰计算)、案件受理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朱干亮、刘素香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0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干亮、刘素香的住所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仍未回函。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干亮银行存款608.16元,均退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素香车牌号码为粤X×××××的车辆及被执行人朱干亮车牌号码为粤X×××××、粤X×××××、粤X×××××的车辆,因车辆流动性,本院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4716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