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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民初06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军杰与周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杰,周丰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06898号原告:张军杰,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周丰强,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张军杰诉被告周丰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志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10日被告周丰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军杰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后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7月1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被告周丰强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如下:被告周丰强于2015年6月10日向原告张军杰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归还2000元,尚欠38000元至今未归还,为此原告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杰和被告周丰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丰强向原告张军杰借款4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丰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丰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军杰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月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丰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记员 童珍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