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24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大金属有限公司、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新大金属有限公司,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新大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五金标准件工业区。被执行人: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善县魏塘街道南星路118号。嘉兴市新大金属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0424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在(2016)浙0424执2302号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善康利达康复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608.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达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