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查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连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马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马国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甘查字第150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纳斯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中坚,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国章,男,1973年7月20日生。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4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甘民初字第466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生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