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630号原告:郝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