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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630号原告:郝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孟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楠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