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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白凯思与王子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凯思,王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2447号申请执行人:白凯思,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北省武安市。被执行人:王子安,男,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家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凯思与被执行人王子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赔偿款为人民币50845.51元、未受偿人民币50845.51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