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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证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蒋光富与张燕刚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光富,张燕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证保1号申请人:蒋光富,男,1974年10月15日生。被申请人:张燕刚,男,1983年3月9日生。申请人蒋光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请求调取申请人蒋光富2016年9月20日14时50分至15时10分期间以及2016年10月16日11时30分左右二次在越西农行果园路分理处取款交与张燕刚的监控视频。本院认为,申请人蒋光富的申请符合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调取申请人蒋光富2016年9月20日14时50分至15时10分期间、2016年10月16日11点30分左右二次在越西农行果园路分理处取款交与被申请人张燕刚的监控视频;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将光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周 婧审判员 舒建伟审判员 黄 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阿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