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19号原告:高XX,男。法定代理人:高磊(原告父亲),男。被告:刘XX,女。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付伟组成合议庭。原告高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钟莉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