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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刘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419号原告:高XX,男。法定代理人:高磊(原告父亲),男。被告:刘XX,女。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XX与被告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军、付伟组成合议庭。原告高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钟莉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付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