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大邑执字第4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正全与文丕尧、朱华春、王玉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正全,文丕尧,朱华春,王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大邑执字第420-5号申请执行人高正全。被执行人文丕尧。被执行人朱华春。被执行人王玉花(朱华春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0)大邑民初字第1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华春所有的位于大邑县晋原镇x号的房屋(保管号:权x、书证号:x,建筑面积242.35平方米一套房屋。现被执行人朱华春已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朱华春所有位于大邑县晋原镇x号房屋(保管号:x、书证号:x建筑面积242.3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竹永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