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爱群与宋金莲、伊长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群,宋金莲,伊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31号申请执行人陈爱群,女,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金莲,女,193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伊长生,男,196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爱群与被执行人宋金莲、伊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爱群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340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407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文新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