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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戚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京城林业局。被告:戚某某,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京城林业局。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