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7501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戚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01民初96号原告:王某某,女,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京城林业局。被告:戚某某,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东京城林业局。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