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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耀先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耀先,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白耀先,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下寺湾镇胡皮头村村民,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新洲花园B区。法定代表人郭对军,总经理。白耀先申请执行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宝区劳仲字第1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白耀先支付5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650元。后被执行人延安鲁兴工贸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了上述事项,申请人白耀先领取了案件款5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10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