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爱红,潘耀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825号原告:吴爱红,女,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被告:潘耀华,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原告吴爱红与被告潘耀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吴爱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吴爱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爱红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吴爱红负担。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礼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