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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7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于全生与杨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生,杨连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645号原告:于全生,男,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杨连兰,女,汉族,1963年04月1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于全生与杨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全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全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于全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廖晓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