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4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高泽标与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标,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483号之二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迪,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岚、唐爱娣,分别系广州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光橙(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汉代理审判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颖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