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执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秀梅与王亚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梅,王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2298号申请人王秀梅,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三东街路南东南关小区6组团4号332号。被申请人王亚春,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锦绣花园B-7号楼2012室。申请人王秀梅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亚春名下的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万元。申请人王秀梅自愿以其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秀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亚春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