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民初第4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郑州市怡生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良成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怡生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良成,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第4893号原告:郑州市怡生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8层826号。法定代表人:郭同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文利,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良成,男,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村。法定代表人:谢良成,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怡生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源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谢良成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郑州市怡生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