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7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虞金贵与林邦义、彭阿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金贵,林邦义,彭阿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7191号原告虞金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云蕾,浙江瑞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邦义。被告彭阿六。原告虞金贵与被告林邦义、彭阿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林邦义、彭阿六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7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于当日受理后,发现被告林邦义、彭阿六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于2016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金贵的委托代理人蔡云蕾、被告林邦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阿六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邦义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原告虞金贵购买鞋料,2015年7月2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林邦义尚欠原告虞金贵货款976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该笔款项至今尚未偿还。另查明,被告林邦义与被告彭阿六于1990年3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7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35%。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邦义、彭阿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虞金贵货款97600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260元,由被告林邦义、彭阿六负担(被告林邦义、彭阿六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2240元,保全费3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退回5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董跃绵人民陪审员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徐可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盈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