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5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6民初5574号原告:王某,女,1991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朱某甲,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探望孩子需要有原告方家人在场)。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婚后,被告不好好工作,对家庭不负责任,并存在出轨行为,多次欺骗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被告朱某甲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自由恋爱,于2014年3月22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朱某乙。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有所不和。被告于2015年11月离家。2016年2月,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撤诉。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状况、夫妻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予以判断。本案中,原、被告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缔结婚姻,并已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若草率离婚,将会给年幼的子女带来很大的伤害。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进一步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增强家庭责任感,理性处理婚姻问题,夫妻和好是可能的。本院综合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