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姚永祥与杭州水艺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鑫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祥,杭州水艺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鑫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880号原告:姚永祥,男194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被告:杭州水艺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74307769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9座。法定代表人杨国标。被告:杭州鑫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WQ4Q0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77号(富康大厦)B座14层1408室。法定代表人吕伶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祥诉被告杭州水艺江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鑫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姚永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严亚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