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民初2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良森与张立德、江家红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森,张立德,江家红,邓国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81民初2630号原告:李良森,男,195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张立德,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江家红,女,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国文,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李良森与被告张立德、江家红、邓国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李良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李良森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良森撤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李良森负担。审判员 钟增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满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