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民初9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程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1民初9474号原告:龚某某,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程某某,男,195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学斌,特别授权,系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文,特别授权,系重庆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龚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00元)。审判员 李元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