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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9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与黄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黄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9452号原告: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住所地:慈溪市杭州湾装饰材料市场。经营者:徐国传。被告:黄芸,女,成年,汉族,住余姚市朗霞街道龙王堂村黄李鲍自然村。原告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与被告黄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撤诉。本案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计167元,由原告慈溪市周巷永吉装修材料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宋金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